小P系一名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黄某系某视频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段视频中出现了小P父亲使用婴儿背带怀抱小P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小P的面部形象;第三段视频内容与第一段视频画面相同,但小P及其父亲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

期间,小P父亲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黄某在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段未打码视频后,继而发布了第三段打码视频。以上三段短视频经小P父亲向该视频平台投诉后,均已删除。

小P父亲认为:

黄某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小P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恶意丑化、污损小P肖像,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视频平台向小P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黄某辩称:

案涉视频均以北京环球影城威震天表演者为主,其未在案涉视频中加入任何个人评论,不可能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小P造成不良影响;关于打码视频,系其使用视频编辑软件中的贴纸功能,用软件自带的卡通贴纸模板遮挡住与威震天互动的观众,达到无法辨认出特定某人的效果,其在编辑和发布过程中没有任何恶意;且在视频平台收到小P父亲私信后,已第一时间删除了案涉视频。鉴此,不同意小P诉讼请求。

争 议 焦 点

 黄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P的肖像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该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小P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小P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1   小P依法享有肖像权

法律保护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法律保护的肖像的范围。

本案中,黄某发布的两段短视频含有小P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小P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关于第三段案涉视频,虽然黄某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小P,故小P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

2   本系列案的法律适用

首先,黄某在未经小P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于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小P肖像的两段短视频;其次,在该视频平台根据小P父亲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小P父亲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小P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小P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名粉丝数逾千人、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其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鉴此,黄某发布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

婴幼儿作为特殊人群,同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婴幼儿的肖像。婴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其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   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其肖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肖像权人为未成年人,制作、使用、公开该未成年人的肖像,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肖像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使用、公开婴幼儿的肖像,依法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

2   丑化、污损婴幼儿肖像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是具有极强精神属性的权利,以丑化、污损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都有可能对肖像权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必须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社交环境下,使用带有贬损性质的贴纸、图案不一定构成对他人的丑化、污损,在某些场景下,有可能带有搞笑、具有戏谑成分的用意,应予以区分。

3   对婴幼儿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的感知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多重的,除了具有使受害人克服心理创伤、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另一方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婴幼儿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侵害儿童人格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儿童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侵权行为,进而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鉴此,本案判定黄某赔偿小P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达到制裁侵权行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法官提醒

数字时代,随着传播媒介的日益发达、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以及网民分享欲的增强,“随手拍随手传”逐渐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分享生活、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

趣稚可爱的婴幼儿,其形象易吸引流量,但是,吸引眼球的同时,也伴随着侵权风险。广大网络用户在发布或转载相关视频时,应提高尊重儿童人格权益的意识,加强内容审核,对可能曝光儿童肖像、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尚在襁褓里的婴幼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期待孩子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中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