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一批涉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行政拘留6人,刑事拘留1人。

01

马某于2023年8月3日发布视频称:“一天多花了100块钱,就被打了,该不该继续过,你下手太狠了……”。经询问了解,马某表示其未受到不法侵害,发布该视频的目的是消遣娱乐,博取流量。经民警现场了解,未发现有家暴情况,马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02

李某于2023年8月6日发布视频称“生活都不容易,为了生活,喝了3两酒还不是得开车回家。”经询问了解,李某发布该视频的目的是消遣娱乐,博取流量。李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03

钟某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视频称:“吓人了(附枪声配音现场视频)。”经核查,该视频是发布者出于娱乐好玩目的,仿效网上他人类似视频,用自拍视频加网络音效制作后发布。钟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04

邹某于2023年5月31日发视频称:“19岁大一女生遭室友孤立坠楼身亡,其8名室友事后被保送本科。”经对邹某调查询问,承认了自己转发造谣的事实,民警依法对邹某进行批评教育。

05

李某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视频称:“200干部耗时3天花费49万栽秧2亩地,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以至狼心狗行之辈,汹汹当朝。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致社稷变为丘陵,苍生饱受涂炭之苦啊!”被网友质疑滥用公款和作秀引发热议。警方已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

06

杨某某2023年12月23日因交通拥堵迟到导致无法参加研究生考试,后为发泄情绪,在平台发布“我是今年的考研学生,门口保安大叔放我进去考试,一到考场,就被告知,不准考了,估计是天气冷了,老师也不想带我进去”等三条抖音视频。该视频虽然是宣泄情绪,但是用词不当,民警对其进行批评训诫。

07

刘某于2023年4月18日在平台发布“换条轮胎炸掉一条命”不实信息。刘某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训诫的处罚。

08

刘某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信息称“@全体成员诸位同僚,接总部命令,火柴C行动正式执行,现在我命令:各大水师立刻行动起来,让烈火熊熊升起。让华为永远活在吐沫星子之下。去吧!将士们!!!!!!!”。刘某因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致使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在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杨某于2023年8月6日发帖称:“2023年8月6日中午12点昆明翔盛园门口发生斗殴,为保护群众安全,一名战士重伤也送往医院,向英雄致敬”。经核实,杨某所发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0

张某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发布32个视频,内容引用邓某及其家人照片并配以“小三、烂屎”等人身攻击性文字,恶意剪辑后发布。经查,嫌疑人张某因与邓某存在感情纠纷,对邓某怀恨在心遂引用邓某及其家人照片并配以人身攻击性文字,通过恶意剪辑发布视频对邓某进行公开辱骂,以吸引网民关注,利用网络暴力对邓某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张某因发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向邓某及其家属公开道歉。

11

刘某于2024年1月4日发布视频,口述有工人打架致一人死亡。视频显示现场大量农民工聚集,警方及医护人员已到达现场处置。经询问,刘某饭后听人说市场马路边上睡了一个人,刘某就过去让他起来,结果该人不说话也不起来,刘某就拍了几段视频,然后就把视频发在抖音上,并称死了一个人。经核实,刘某发布情况为网络谣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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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3年4月在微博爆料云南工商学院外籍留学生强奸(轮奸)女学生。经核实,李某为博人眼球,编造虚假信息传播散布。目前,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13

王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发视频称:“骑马罚款2000千,记6分。”经核实,王某为博人眼球,编造虚假信息传播散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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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视频称:“江湖一片黑,被砍了二十几刀。”视频内容显示一上半身文身男子躺在床上,头部及手臂有纱布包扎。经核实,该视频为博取眼球虚构事实,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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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24年1月9日发布标题为“繁华后遗症,这种地方,曾经是多少男人梦寐以求的”,配图文字为“摸摸舞厅,安宁总店”字样的谣言视频,并于2024年1月11日将该条视频置顶。王某抖音账号粉丝量达2.6万余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王某因网络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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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 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 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