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展示自家“宝贝”

不少网店都会在“上新”前

对商品进行一番精心拍摄

利用好看的卖家秀吸引顾客

然而某缘公司不久前发现

自家精心拍摄的“卖家秀”图片

被同行某丰公司盗取用作宣传

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如果某丰公司侵权行为属实

对于这种同行间的图片盗用行为

法院将如何判决?

在确定判赔金额时

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基 本 案 情

某缘公司系服装销售商,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某缘公司称,其委托他人为自己销售的“男童5号印花裤子”拍摄了多张模特造型照片,并约定某缘公司对上述图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利。随后,某缘公司将上述图片用于网店对应商品的销售宣传。

然而一段时间后,某缘公司惊讶地发现,同行某丰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以销售其店内同款男童裤子。平台销售数据显示“已售40553件”,商品价格为37.8元一条。

某缘公司认为,某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某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某缘公司选取了其中四张照片提起诉讼,要求某丰公司公司按照售出裤子数量每件2元的标准赔偿,共赔偿81106元,即每张照片赔偿20276.5元。

某缘公司每案均请求广州互联网法院判令

1.某丰公司停止在拼多多网店中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

2.某丰公司赔偿某缘公司损失20276.5元;

3.某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某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争 议 焦 点

1.某缘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2.某丰公司是否侵害了某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若构成侵权,某丰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每案分别判决:

某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拼多多网店使用的案涉图片;

某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缘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

驳回某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上述四案为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某缘公司提供了案涉图片的拍摄原图、《图片拍摄合同》和《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应当认定某缘公司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某丰公司未经某缘公司许可,擅自将案涉图片作品作为销售商品展示的图片,公众均可通过该商品销售页面浏览,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且明显用于宣传销售商品,属于营利性目的,侵害了某缘公司对于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某缘公司要求某丰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案涉图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判赔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某缘公司要求某丰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但某缘公司未能证明某丰公司该商品的所有销量均系使用案涉图片所致及某丰公司由此实际获利的金额,亦未能证明因某丰公司的案涉行为导致其商品销量减少的具体数量。因此,某缘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某丰公司的非法所得。故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某丰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1   案涉图片类型

案涉图片系某缘公司为销售“男童5号印花裤子”拍摄,属于商品图片,相较于其他照片类型,案涉商品图片更需要凸显商品的特点和亮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   案涉图片的拍摄成本和难度

案涉图片通过特定的模特姿势和角度展示“男童5号印花裤子”,能够较好地突显商品的特质,某缘公司委托他人拍摄确也支付了一定的拍摄成本。

3   权利人损失考量

某缘公司、某丰公司同为服装销售企业,销售的商品类似,两者实际为市场竞争关系,某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客观上会减少某缘公司的市场份额。

4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获利考量

某丰公司未经某缘公司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为促进其运营的拼多多网店商品销售而使用案涉图片,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案涉图片被使用于商品介绍页面的显著位置,对案涉商品的销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平台数据显示该商品“已拼4万件”,价格为37.8元一条,某丰公司已因侵权行为获得较大利益。

5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某缘公司确因案涉纠纷聘请律师及进行公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证费及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对该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6   侵权人协商调解情况

司法救济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宜过早介入纠纷解决,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丰公司消极应诉,拒收法院送达材料,拒绝与某缘公司协商,放任损害后果扩大并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该情况亦应作为法院确定判赔金额的考量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某丰公司就四案所涉的图片每张向某缘公司赔偿10000元(含合理开支)。

法 官 提 醒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通过现场观察、触摸等方式直接感知商品情况,了解商品信息的方式除文字描述外主要依靠网店中的商品图片、视频展示,因此,好的商品图片在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经营者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拍摄的方式获得真实、高质量的商品图片进行使用值得鼓励,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则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在图片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一般标准+多维分析”要素认定规则。

目前,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图片判赔金额呈现规律化梯度分布,多适用于将图片通过一般网页、微信、微博等渠道用作文章配图等情形。

本案侵权情形与前述情况不同的是:

案涉图片是商家针对特定商品基于商业推广需求专门拍摄的摄影作品,其独创性和稀缺程度较一般的摄影作品更高;

侵权人系为宣传、销售同类商品的商业用途在网店页面擅自使用案涉图片,其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客观上造成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受损等后果更明显;

侵权网店销量巨大、侵权人因使用图片所获得的利益明显;

侵权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参加诉讼、拒不参与协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侵权人就每张侵权图片向权利人赔偿10000元,四张图片共赔偿40000元。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义务。由上述案例可见,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图片将承担相对于普通网页内容发布者更重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实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使用未经授权图片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